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三友会计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1-2-21 |
粤地税函〔2010〕6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二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纠正的,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来源: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
[ 上一篇新闻 ] [关闭窗口] [ 下一篇新闻 ] |
Copyright 2007-2011 广东省潮州市三友会计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 粤ICP备08001539号
技术支持:深度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