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顺利实施,中国保监会近日下发两份配套文件,对其在执行中的一些具体技术问题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新会计政策下监管报告中的衔接规定,并对保险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具体要求。 审慎监管标准保持不变保监会在相关配套文件中规定,保险公司财务报告执行新的准备金计量原则之后,偿付能力报告中的保险合同负债继续适用保监会制定的责任准备金评估标准,非保险合同负债适用会计准则。此外,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混合保险合同分拆适用于偿付能力报告。保险公司在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时应遵循保监会发布的《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 据了解,2009年4月,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对再保险合同提出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要求,并要求于2010年第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由于财政部要求保险公司从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开始执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制度,保监会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从2009年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开始提前执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 对于混合保险合同进行分拆核算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列报应做哪些调整的问题,保监会表示,与投资连结保险相关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损益的核算应当与财务报表保持一致,保险公司应根据财务报表自行调整偿付能力报告中的有关项目口径和勾稽关系。保监会同时表示,“将适时启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的修订工作。” 此外,分拆后万能保险的投资账户负债和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保单对应的负债,保监会要求应遵循与财务报告一致的计量原则。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中保户储金的定义修改为:保户储金,指财产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在保险合同到期时必须返还的资金及相应的投资回报,以及分拆后的万能保险投资账户负债和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保单对应的负债。分拆后的万能保险投资账户负债和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保单对应的负债计入保户储金。 调整最低资本评估标准对于偿付能力报告中的最低资本评估标准,保监会规定,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保险合同和混合保险合同分拆后的保险风险部分,按照《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计算最低资本。 对于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保单和混合保险合同分拆后的其他风险部分的最低资本评估标准,保监会规定,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保单的最低资本为期末负债的4%,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分拆后的其他风险部分的最低资本为期末负债的1%,其他混合保险合同分拆后的其他风险部分的最低资本为期末负债的4%。其中,期末负债是指按照有关会计准则确定的负债。 保险公司应当自2009年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开始,按照本问题解答附件规定的最低资本表编报偿付能力报告。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保持寿险公司有关监管报告的前后衔接和监管信息的平稳过渡,寿险公司在按照新会计政策和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编报偿付能力报告之外,还需要同时按照新会计政策施行前的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编制2009年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备考报告)、2010年各季度及2010年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备考报告)。 规范准备金计量控制程序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保监会规范了准备金计量的控制程序,要求公司建立分级授权、权责分明、分工合作、相互制约的准备金计量控制程序,在明确财务负责人和精算责任人的独立专业判断的同时,强化了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准备金的计量方法和计量假设的合规和公允所负的责任,使得准备金计量的工作流程和内控体系更加科学合理,有利于提高准备金负债计量的准确性和财务报表的信息质量。 不仅如此,保监会还制定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对重大保险风险的定义、测试方法、测试标准、控制程序等进行了规定,以期提高各公司财务数据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规定了准备金计量折现率假设的选取方法和范围,既有利于保险公司确定符合自身实际的折现率,避免不同年度准备金的过度波动,又能较好地防止保险公司利用折现率的选择操纵利润。”上述负责人如是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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