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三友会计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1-2-25 |
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单位税额标准已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近日从潮州市地税部门获悉,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我市根据《暂行条例》规定制订了具体的征管办法,明确税额标准、缴纳方式等问题,并报经省政府批准,从今年的1月1日起,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全面按新税额标准征收。 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单位税额标准 按照《暂行条例》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报省政府批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标准调整为:一等区13.5元/M2;二等区10.5元/M2;三等区7.5元/M2;潮安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标准调整为:一等区10.5元/M2;二等区7.5元/M2;三等区4.5元/M2;饶平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标准调整为:一等区7.5元/M2;二等区5.5元/M2;三等区3.5元/M2。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方面,《暂行条例》规定,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上所称单位,除了包括以往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外,同时也把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也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其目的是国家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统一税制,平衡内外资企业税负,实现企业的公平竞争。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等可享受免税优惠 在减免税方面,《暂行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等可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优惠。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对于纳税人普遍关心的今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该怎么缴纳的问题,市地税部门指出,城镇土地使用税仍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对于今年已按原标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补缴差额税款。对以前年度欠缴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欠缴的税款,否则将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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