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发布:三友会计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1-2-25 |
关于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9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07-11-28 实施时间: 2008-1-1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2008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2008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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