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开具发票问题的通知 发布:三友会计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1-2-24 |
粤地税函〔2009〕64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因此,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就其缴纳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营业额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八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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