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发布:三友会计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1-2-24 |
潮地税发〔2009〕197号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中心及直属行政单位: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1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安装企业,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初审,报县(区)地方税务局审核,经市局调查核准,其企业所得税方可以实行查账征收,按最低计税利润率6%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一)设立帐簿、帐册完整、会计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 (二)正确区分、核算不同施工工程项目取得的收入、预收款,且直接成本能按施工项目进行归集、分配、规范核算; (三)成本费用资料齐全且能使用合法凭证入帐; (四)能按期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按要求提供承建工程项目施工设计、订立的工程合同、收入结算方式、竣工工程项目结算等,同时能按季提供施工监理部门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的; (五)年度终了,能够报送已完工工程量、未完工工程量、竣工决算情况。 二、除上述建筑安装企业外,其它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建筑安装企业,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报县(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其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按最低计税利润率8%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三、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建筑安装企业,主管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规定,实行核定最低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10%至15%。其中对使用不合法凭证入账的挂靠工程,按照不低于12%的应税所得率征收;对发现使用假发票入账情况的建筑安装企业,按照不低于15%的应税所得率征收。 四、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在我市从事建筑安装业务,不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在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时,由施工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上述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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