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新规”出台:职工福利费纳入工资总额 发布:三友会计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1-2-23 |
来源:上海证券报 近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作出了具体明确的定义,同时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将全部纳入职工的工资总额管理。 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3日就这一通知的内容接受采访时表示:“此通知的下发意在让企业规范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根据《通知》,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五处具体调整 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指出,《通知》关于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的规定,与以前的财务规定相比在五个方面作出了调整。 一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已经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或提取,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再列作职工福利费管理。 二是其他属于福利费开支范围的传统项目,继续保留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比如: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工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等。 三是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职工疗养费用、防暑降温费、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及维修保养费用、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调整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 四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过去未明确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通知》印发后,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作为“各种津贴和补贴”,明确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如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相关支出则调整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五是对于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明确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三大改革方向 有关负责人表示,企业职工福利费制度改革有三大方向。一是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中的比重。二是通过市场化途径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三是逐步将职工福利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他指出,当前,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企业职工福利费与工资及其他成本费用边界不清。二是部分企业职工福利费发放或支付不合理,扩大了社会收入分配差距。此外,《通知》规定,企业为本企业离退休人员支付统筹外费用,实质上属于延期支付福利,因此应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
[ 上一篇新闻 ] [关闭窗口] [ 下一篇新闻 ] |
Copyright 2007-2011 广东省潮州市三友会计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 粤ICP备08001539号
技术支持:深度网络